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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CCC认证证明(免C证)

作者:免CCC证 | 来源:免办证明 | 发布日期:2009-01-01

文章摘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CCC认证证明(免C证)

www.bjblx.cn 北京通瑞联有限公司 进口饲料登记证代理、GACC进口食品注册、Iso认证等单证 Tel: 010-64284605 移动电话: 13466338375 E-mail: bj500@126.com 微信:13466338375 QQ: 1768380510 Skype: aqsiqccc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CCC认证证明(免C证)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3、产品符合性声明;相关技术资料
4、外贸合同、形式发票;
5、进口许可证(若需);
6、进口商的营业执照;
7、委托函;
8、其它需要资料(根据不同进口产品而定)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CCC认证工作指南

   为规范北京地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免办)工作,加强对北京地区CCC免办的申请和审批管理,加大对CCC免办进口产品的后续监管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和《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并发布本工作指南。
  一、申请条款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的设备/零部件(不包括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或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二、申请条件
  (一)CCC免办的定义: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针对进口中的特殊情况,列入CC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在进口时,符合国家认监委规定的8种情况之一的,相关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认证的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批准取得《CCC免办证明》后,允许进口,并按照申请用途使用。
  (二)CCC免办的申请条件包括对进口产品的用途、申请单位的资质、申请材料的要求等方面内容,8个不同申请条款的要求详见《CCC免办审批及后续监管要求》(见附件1),其中所需申请材料中列明的《产品符合性声明》、《后续管理承诺书》、《进口成套生产线配套CCC产品免办申请工作联系单》、《进口料件加工整机/成品对应单耗表》分别见附件2、3、4和5。
  (三)CCC免办进口产品的使用地原则上限为北京地区,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允许部分产品在外地使用。
  1.用于科研测试、商业展示和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50%以上的时间在北京地区使用的。申请单位须提交准确的使用地点、时间计划,并承诺随时配合调回北京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后续监管。
  2.用于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维修单位作为申请单位时,维修单位注册地为北京,且货物进境后在北京地区的库房集中存放,由维修单位统一调配分发维修使用的。申请单位必须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详细的进出库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确保进口产品流向可追溯并动态收集最终用户的维修确认记录备查,承诺随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后续监管。
  三、申请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在申请前应与发货方充分沟通、获取进口产品的准确信息并如实向我局提出CCC免办申请。获得CCC认证的,应凭有效CCC证书如实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入境验证,不得申请CCC免办;CCC证书失效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处理,不得申请CCC免办。
  如在受理申请、口岸查验及后续监管中发现有违反上述要求申请CCC免办的,我局将要求申请单位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申请单位的CCC免办申请。
  (二)CCC免办申请及审批工作通过系统完成,对于用途符合条件、材料准确充分的CCC免办申请,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请单位原因造成的修改申请内容、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除外。
  (三)申请单位须遵守上述要求。
  (四)递交申请的时间不受限制。
  (五)《送纸质文件通知》和《申请单》,申请单位须打印此《通知》和《申请单》,连同附件的原件一并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并进行登记,经比对无误的发放《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CCC免办证明)。
  四、《CCC免办证明》的使用
  (一)《CCC免办证明》的有效期
  《CCC免办证明》的有效期是指凭该证明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报检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个月。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或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产品,由申请单位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以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为准。
  (二)北京口岸及京外口岸的使用方法
  CCC免办产品在北京口岸通关的,申请单位应自行打印《CCC免办证明》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凭该《CCC免办证明》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报检;在京外口岸通关的,申请单位在送比对材料登记时应予以说明,认证监管处发放《CCC免办证明》并加盖“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强制性产品认证专用章”。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在受理报检时对CCC免办产品实施网上核销。
  (三)《CCC免办证明》的延期
  贸易相关方应当在《CCC免办证明》有效期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报检,因客观原因导致CCC免办产品不能在有效期内进口的,申请单位应在有效期结束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CCC免办证明延期/变更申请书》(见附件6)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顺延一个月;已超出有效期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CCC免办证明》。
  (四)《CCC免办证明》的变更
  发放《CCC免办证明》后,在检务部门网上核销前发现产品信息有变更的,申请单位可在《CCC免办证明》有效期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CCC免办证明延期/变更申请书》(见附件6)申请变更,经批准,允许变更相关内容;因电子审批系统功能所限无法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CCC免办证明》;在口岸查验环节发现到货产品信息与申请信息不符的,申请单位应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查验记录重新申请办理《CCC免办证明》。
  五、后续监管
  (一)获得《CCC免办证明》的申请单位必须建立CCC免办进口产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CCC免办进口产品管理台帐》(见附件7),切实做好CCC免办进口产品的入库、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的管理工作。
  (二)对于CCC免办进口产品,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辖区分支机构将依法对其实施后续监管,确保进口产品按照原申请用途使用、不进入流通领域销售和用于办公、经营以及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申请单位须接受后续监管并为后续监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后续监管中发现企业管理混乱、未建立管理台帐、无法追溯产品流向的,检验检疫机构将予以调查处理、扩大抽查范围、增加监管频次,并视情况把违规申请单位或机构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将采取加严审查或逐批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屡次违规的将不予办理《CCC免办证明》。
  (四)退运/出口与核销
  1.申请CCC免办第六条的,申请单位应按照承诺的时间及时办理退运手续,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留购。退运后两周内,申请单位须凭海关出口报关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向检验检疫机构核销,报关单须加盖海关的放行章、验讫章或单证专用章,出口产品明细须与免办证明相一致。
  2.申请CCC免办第七条的,申请单位须在整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凭海关出口报关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向检验检疫机构核销,报关单须加盖海关的放行章、验讫章或单证专用章,并核对出口产品明细与出口合同相一致。
  3.申请CCC免办其他条款进口的产品在使用结束后退运出境的,参照上述第1条要求执行。
  (五)封存管理与监督销毁
  1.CCC免办进口产品在使用结束后自行封存管理的,申请单位应建立库房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其增加监管批次、实行不定期抽查的常态化管理。用于科研测试、商业展示的CCC免办进口产品在国内的使用和存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超期的需书面申请。
  2.CCC免办进口产品在使用结束后不再进行封存管理也不退运出境的,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废弃物处置机构进行环保销毁处置。
  3.申请单位须向认证监管处提交《CCC免办进口产品销毁申请书》(见附件8),经批准,转由辖区分支机构现场监管实施,销毁前须进行清点,确保产品明细无误、硬件齐全。
  六、行政处罚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公告条件而编造虚假材料骗取《CCC免办证明》并进口产品的;
  2.符合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CCC免办证明》并进口产品的;
  3.不如实提供进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CCC免办证明》的;
  4.CCC免办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
  5.暂时进口的CCC免办产品办理留购的;
  6.CCC免办进口产品成为内销成品的原材料的;
  7.CCC免办进口产品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的;
  8.CCC免办进口产品用于办公用途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9.CCC免办进口产品被出租、出借到其他单位使用的;
  10.获得《CCC免办证明》后不按照原申请用途使用的其他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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